今天是:2010年09月05日全站搜索:
  您的位置: 首页 - 学习宣传 - 国土知识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访类
阅读次数()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6日 [打印] [关闭]

1、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

答: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未批先用;少批多用;骗取批准。

2、非法占用土地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42条,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5)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单位非法占用土地,有关人员将会受到什么行政处分?

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不足5亩,或者其他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4、个人非法占用土地将会受到什么行政处分?

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如何处理?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6、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 

答: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土地权利的行为。

7、非法转让土地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和《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是:(1)没收违法所得;(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非法转让土地,有关人员将会受到什么处分?

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1 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3亩以上不足5亩,或者其他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9、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有关人员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情节严重”是指:(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O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10、什么是破坏耕地?

答:破坏耕地行为是指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11、破坏耕地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和《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破坏耕地行为的法律责任是:(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2)可以并处罚款,罚款的标准是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其中破坏基本农田罚款标准为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3)破坏耕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lO亩以上。(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

13、什么是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答:单位和个人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土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变了规定的用途,即属于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14、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15、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要有采矿中的违法行为、勘查中的违法行为、违反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常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1)无证开采:是指矿山企业及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产企业和其他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行为。 

2)越界采矿:是指超越了采矿许可证注明的矿区范围进行的采矿行为。

3)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 

16、矿产资源违法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1)无证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越界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3)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17、信访的一般形式有哪些?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18、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时应注意什么?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事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19、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允许有哪些行为?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0、有关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在几日内办结?

答: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返回上页
 
岱山县国土资源局(www.dsblr.gov.cn) 版权所有 浙ICP备XXXX号
通讯地址: 岱山县人民路48号岱山县国土局 邮政编码: 316000 联系电话:4479787
维护: 舟山市普陀区信心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