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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管理类
阅读次数()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9日 [打印] [关闭]

  1、农民申请建房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成员同等义务。

2)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宅基地:①原有房屋面积明显低于法定面积的限额标准,人口多、住房确有困难的; ②因旧村规划改造、自然村迁并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③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必须迁建的;④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⑤干部、职工的配偶一方系农民并居住农村,住房困难需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建房,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⑥现有宅基地面积虽已达到法定面积限额,但愿意拆除全部老房的。

2、哪些情况不得申请宅基地?

答: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法定面积限额,又不愿拆除的;(2)已有一处或一处以上住宅,又不愿全部拆除的;(3)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4)私有住房用已经商办企业的;(5)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的;(6)私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公寓式安置的;(7)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8)变相分户、弄虚作假、虚报冒名批地的;(9)其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3、我县农民申请建房的面积有什么限制?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的面积标准,有以下二种情况大户(三人以上含三人)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为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为140平方米;小户(三人以下)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为9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为110平方米,已领取结婚证尚未生育的的建房户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

4、申请村民建房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村民建房需提供以下资料:(1)土地权源依据;(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资料;(3)公告证明;(4)公安部门户口簿;(5)老房处理情况;(6)其它应作特殊说明的材料。

5、农民在申请建房时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哪些费用?

答:目前我县采用农民建房零收费(如果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由财政部门收取耕地占用税)。

6、城市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民住宅?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对擅自转让、出让农民集体所有权、使用权的,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7、如何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8、对临时使用的土地法律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而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按临时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已满需要续用的,应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用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期限已满未提出续用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被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垦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为二年。

9、土地预审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用地单位申请使用土地预审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部门选址意见书;(3)项目文件或项目建议书;(4150011000用地红线图;(5)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表;(6)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表;(7)统一征地委托书;(8)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调剂表;(9)涉及私人建房农转用的,附分户清单;(10)涉及水利、文物、环保等部门的,附相关部门意见。

10、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审批?

答: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规定了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当国家建设需要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在征用土地前应先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农用地转用审批。

11、哪些建设项目可申请使用土地?哪些建设项目必须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答: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申请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的一律采取有偿方式使用。

1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如何审批?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先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土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土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2)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纪录违法用地等情况);(3)预审意见(预审资料)或批次批准文件复印件及批次用地说明;(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6)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7)150011000用地红线图;(8)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规划部门盖章;(9)涉及林业、水利、文物、环保等部门的,附相关部门意见;(10)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备案;涉及压覆重要矿床的,应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11)涉及到拆迁的,必须提供拆迁安置方案。

14、企业如何申请使用土地?

答:企业申请用地分两类情况。一是集体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可以以使用方式取得;二是其他企业用地须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

15、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是否要补缴出让金?

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规定,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6、企业划拨用地转出让如何补缴出让金?

答:根据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6部分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规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等于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18、企业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办理出让手续?

答:根据浙土资厅函[2007]330号文件规定,对200696以前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已建成使用的集体企业,须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在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出让手续,并按出让当时、当地、同一地段、同种用途宗地的市场评估价足额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第(1)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对原批准使用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翻建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重建、扩建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城市规划、村庄和集体规划,并依法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21、原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自然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时,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如何申请用地?

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中,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可以是自然人,在获取土地之后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再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2、住宅用地到期后如何续期?

答:根据《物权法》第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3、宗教用地是否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答:根据浙土资厅函[2006]832号文件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属于特殊用地,可参照《划拨用地目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于新建宗教设施,应优先利用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尽量使用废弃地或闲置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24、闲置土地如何认定?

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对已经批准而抛荒、闲置的土地处置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组织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单位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动工开发。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对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外,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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